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
2014年5月18日 星期日
首條臺胞公共資訊服務熱線開通
海峽兩岸首條兩岸的臺胞公共服務熱線4001968111,在台中市長榮桂冠酒店舉行開通儀式。本會會長會長謝長峻與福建省省委常委、副省長陳樺,中共中央台辦主任助理龍明彪,台中市副市長蔡炳坤,等出席了開通儀式。辜振甫先生的大女兒、辜公亮文教基金會執行長辜懷群女士,為熱線開通發來賀電,並受聘為熱線名譽顧問。臺灣各界社會名流到會祝賀,兩岸京劇名家獻上拿手唱段,為熱線開通助興。
臺胞公共服務熱線4001968111,是海峽論壇期間福建省推出的重要惠台措施之一,也是福建省在加快兩岸交流方面的一個重要舉措,在福建省政府和省台辦的指導下,依託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海峽都市報社設立,首創閩南語專席,用普通話、閩南話和客家話三種語言,全天24小時服務。臺胞公共資訊平臺暨服務熱線的開通,不但對增進兩岸民眾的溝通互動、促進兩岸服務資訊資源分享有著重要的作用,也有利於加快兩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試區域建設的步伐,對優化兩岸交流交往、經貿合作的服務環境,及時瞭解臺胞、台商、台生的需求,並加強涉台服務工作,推動惠台政策措施的落實,有著重要的意義和推進作用。
本會會長謝長峻致辭
海峽電子商務產業基地開園儀式
海峽電子商務產業基地20日正式開園
5月20日,由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聯合福州市台江區政府共同建設的兩岸合作的第一個電子商務產業基地——海峽電子商務產業基地盛大開園。本會會長謝長峻先生與中共國務院國家商務部資訊化司副司長張佩東、福建省外經貿廳廳長楊彪、副廳長孫稀有、福建省科技廳副廳長李堂傑、福建檢驗檢疫局副局長孫遠志、福州海關副巡視員黃中榮、台江區區委書記馬必鋼、及福建省省市區各有關部門領導、入駐企業代表及媒體記者約200人參加了上午的開園儀式。
本會謝長峻會長致辭
物聯風潮與健康照護創新應用發展研討會成果發表
物聯風潮與健康照護創新應用發展研討會已於12月9日在經濟部南台灣創新園區圓滿舉辦完畢 研討會由本會謝長峻會長致詞揭開了序幕,並邀請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張益民處長、福建省電子商務協會、台灣區醫療暨生技器材工業同業公會陳濱理事長、研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贊鴻技術長、智慧生活前瞻研究中心張鴻洋研究總監/IBM等專家現身說法,分享產業新知及趨勢外,另有照護相關科技與研發成果展示會,期為我國產業提供刺激與方向,讓台灣健康照護產業在這波物聯風潮下,能創造出引領世界潮流的契機。
謝長峻會長致詞
福建省經貿委張益民處長致詞
專家周晞總經理演講
研發成果展示
參觀研發成果
2014年5月17日 星期六
本會與福建閩江學院與福建百度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
本會參加福建518活動。為研討和增進海峽兩岸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電子商務在行業中的應用,積極推進兩岸電子商務合作與發展,與福建省經貿委暨福建省電子商務協會共同主辦『海峽兩岸電子商務展示 對接會』 作為“5.18”重要活動。作為海峽兩岸 高等教育合作與交流的先行者,閩江學院海峽學院積極參與了本次展示對接會並與全球最大中文搜尋引擎百 (福建行銷中心)協議與本會簽署了 “百度院校實訓體系架構與研究”的合作意向書,雙方將通過聯合開展課程模組設計 、師資培訓、科研等方式探討產學研一體化的百度實訓體系建設。另訊:在本次對接會上,海峽學院還就“海 峽兩岸產學合作模式研究”與本會再簽訂交流合作協議,雙方一致表示,將努力促進海峽 兩岸 產學合作,為今後海峽學院學生赴台學習奠定良好的基礎。省經貿委有關負責人認為,此次合作專案的簽署和 開展將有力推動海峽兩岸電子商務的深度合作和建立海峽兩岸電子商務先試先行區域。
本會會員參與海峽兩岸電子商務論壇
本會會長謝長峻先生帶領三十幾位由台灣至廈 門參與海峽兩岸電子商務論壇
廈門台交會會展
本會會長謝長峻先生受邀擔任演講嘉賓
海峽兩岸嘉賓合影
開幕式團員合影
會長接受記者獨家採訪
海峽電子商務研討會
本會與廈門電子商務協會簽定友好協議書
本會與福建省電子商務協會簽定友好協議書
福建省海峽電子商務產業基地創建記事
福建省海峽電子商務產業基地位於福州市台江區海峽金融商務中心區內,規劃涵蓋企業辦公、產業專業服務和企業孵化育成三大功能。基地被列入福建省政府閩台合作重點專案,將著力創建大陸官方所制定之「國家電子商務公共服務示範基地」。
福建省海峽電子商務產業基地是本協會與福建省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福州市台江區政府,共同打造共同經營。
海峽電子商務產業基地首期建設投資1.8億元人民幣,於2011年三月份投入使用,二期也在抓緊建設中。
目前已入駐之各類電子商務企業47家,註冊資金人民幣3億元,預估海峽電子商務產業基地將用5至10年時間,重點打造和培訓3至6個協力廠商電子商務龍頭企業和專業化電子商務服務平臺上市;推動福州市實現網上採購、網上銷售占傳統購銷比重超過20%;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千億元之目標。
福建省海峽電子商務產業基地官網為 http://www.e-strait.org
入會申請
一、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電子商務相關知識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三、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
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績欠之會費。
四、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五、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六、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電子商務相關知識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三、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
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績欠之會費。
四、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五、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六、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關鍵技術委員會
關鍵技術委員會主要任務 |
1.提供電子商務發展之技術與服務。
2.結合產業及學界現有之設備及專長,如實體/虛擬設備、影像剪輯 錄音等設備, 以策略聯盟方式達成資源 運用與發揮之最大綜效。 3.結合業界MIS技術人員形成技術服務團隊,發展本會與其他各委員會之技術服務。 4.支援本會會員以及各委員會為推動計畫所須之軟硬體服務。 5.辦理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傳媒與新聞委員會
傳媒與新聞委員會主要任務 |
傳媒與新聞委員會主要任務 1.提供傳媒與新聞發展之應用與服務。 2.結合傳媒與新聞產業及學界現有之設備及專長,以策略聯盟方式達成資源 運用與發揮之最大綜效。 3.結合兩岸傳媒與新聞業界交流互動,並協助其他各委員會之宣傳服務。 4.支援本會會員以及各委員會為推動計畫所須之傳媒與新聞服務。 5.辦理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物聯網委員會
物聯網委員會主要任務: |
1.提供物聯網發展之技術與服務。
2.建構物聯網與智慧家庭、智慧生活等相關活動推廣。 3.結合業界技術應用與兩岸互聯網間繫服務之交流與技轉。 4.支援本會會員以及各委員會為推動計畫所須之軟硬體服務。 5.辦理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法律及智財委員會
法律及智慧財產委員會 |
1.提供法律與智慧財產問題相關協助。
2. 提供技術媒合及技術移轉之活動。 3.提供技術鑑價等相關事務之協助。 4.舉辦各項有關智慧財產事務之活動與研討會。 5.辦理理事會交辦之相關事項。 |
人力資源委員會
人力資源委員會主要任務 |
1.輔導就業及勞雇關係業務。
2. 產業專業技術人才媒合及相關業務。 3.人力派遣及相關業務之開發。 4.舉辦各項有關就業及勞資關係事務之活動與研討會。 5.辦理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永續財經學院
永續財經學院工作項目: |
1.設計學院各項課程。
2.學院課程招生。 3.學院業務擴展之活動 4.外接辦其他單位之招生開課業務。 5.辦理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主要任務:
1.提供ESG永續與碳中和方面金融財經配套措施之技術與服務會員與社會大眾。
2.與ESG永續與碳中和相關金融財經業務單位之交流合作,包括授課認證等業務之進行及開發學院各項課程。
3.結合國際ESG永續與碳中和應用與兩岸碳交易、碳權業界間服務與辦理學院課程招生。。
4.協助本會會員以及各委員會為推動ESG永續與碳中和相關金融財經所須之交流服務。
5.辦理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金融科技與交流委員會
金融科技與交流委員會主要任務 1.提供電子商務方面金融配套措施之技術與服務。 2.與金融業務單位之交流合作,包括授課認證等業務之進行。 3.結合電子商務業界金融應用與兩岸金融業界間服務之交流。 4.支援本會會員以及各委員會為推動金融研訓所須之交流服務。 5.辦理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本會宗旨與任務
本會宗旨
建立華人電子商務網絡、創造永續創新福祉社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企業與政府間溝通橋樑。
二、發展本會與企業之合作關係。
三、電子商務行為之認證與規範監督。
四、辦理教育訓練,各項專業競賽,培養電子商務之優秀人才。
五、辦理各項電子商務相關之專案規劃、研討、展覽等活動。
六、推動電子商務之創新應用與未來發展。
七、有關電子商務之國際業務推展。
八、辦理國際暨兩岸電子商務或相關之活動或交流。
九、推展電子商務之智慧財產保護及授權等活動。
十、其他。
2014年5月10日 星期六
中華電子務產業協會第一屆理監事名單
中華電子務產業協會第一屆理監事名單
理 事 長 謝長峻 驚爆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常務理事 黃慶祥 國立中山大學 教授
常務理事 張宮熊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教授
理 事 廖義銘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
理 事 王宗松 大仁科技大學圖書館館長
理 事 孔崇旭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 副教授
理 事 黃坤祥 樹德科技大學 副教授
理 事 翁欲盛 資訊工業策進會 主任
理 事 戴友煉 工業技術研究院 主任
後補理事 李柏熙 信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後補理事 趙坤芳 蒲太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常務監事 王嘉男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副教授
監 事 蘇亮妃 菲仕美美容整型醫院 執行長
監 事 楊志明 晶城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總經理
後補監事 莊尚諭 于達國際有限公司 董事長
秘書長 劉銘唐 思源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顧問
財務長 趙雪玲 浦太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負責人
大陸辦事處主任陳定震
中華電子商務產業協會ACECI 標誌與精神
中心燈塔表示中華電子商務產業協會即是茫茫網海中的一座屹立不搖、指引方向的燈塔,除了要給會員一個榮耀感也是一個責任心。
燈塔以環狀方向朝四面八方發光。表示我們的熱情與努力不懈的精神。所謂: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
葉子部分定義為「月桂葉」(月桂冠),象徵電子商務產業是環保的產業及在未來的產業中都需要向電子商務靠攏。
其中隱含勝利、凱旋、榮譽的意義;
環環相扣的外框是大海也是海內外華人心連心的涵義。
紅色的中文表示熱力無窮。藍色的英文表示沉著穩健的研究發展。
中華電子商務產協會章程
中華電子商務產業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初稿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成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電子商務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建立華人電子商務網絡、創造永續創新福祉社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企業與政府間溝通橋樑。
一、企業與政府間溝通橋樑。
二、發展本會與企業之合作關係。
三、電子商務行為之認證與規範監督。
四、辦理教育訓練,各項專業競賽,培養電子商務之優秀人才。
五、辦理各項電子商務相關之專案規劃、研討、展覽等活動。
六、推動電子商務之創新應用與未來發展。
七、有關電子商務之國際業務推展。
八、辦理國際暨兩岸電子商務或相關之活動或交流。
九、推展電子商務之智慧財產保護及授權等活動。
十、其他。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電子商務相關知識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電子商務相關知識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績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民國99年2月28日台內社字第099005074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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